>暂时进出口申请文件

暂时进出口申请程序和文件准备

申报程序及规定:

1.申报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或者出境时办理相应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的申报要求:

>《保证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

>《暂时进/出口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处理后退还企业);有其他监管条件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暂时进出口协议;

>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包括暂时进出口简要情况说明,预计使用时间以及复运出/进口时间,公司签章等)。

>有关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3.暂时进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或进境。复运出/进境后,企业需要在担保期内,凭已结关并且加盖海关签注盖章的复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保证金、保证函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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